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宣传栏,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禁止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报、展板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