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