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和建设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布局、数量应当与人口分布状况和增长速度相适应。集贸市场内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

市、区县中心城区逐步推进活禽定点屠宰,改善集贸市场环境卫生。

集贸市场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内部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以及临时经营场所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