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街道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分别顺向、有序停放在相应的停车泊位、停放点或者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不得在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车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