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街道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根据城市发展、功能区划、人口分布和道路交通情况,科学划定禁停路段。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