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街道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设置的检查井井盖、雨篦子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正位、完好。产权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巡查,有移位、破损、丢失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补缺或者修复。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