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施划停车泊位;
(二)擅自在城市重点道路设置路缘接坡、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三)占用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弃置车辆和大型机械设备;
(五)占用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六)在树木、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临街公共空间晾晒、吊挂、缠绕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七)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棋牌等娱乐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八)在城市重点道路采取敲锣打鼓、车载广播等形式开展商业巡游宣传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