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并送达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人的责任区范围、标准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