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责任区容貌秩序规范、环境卫生整洁;(二)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整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