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公益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