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健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