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本市市辖城区的电动车管理遵循总量调控、合理疏导、分类对待、专项管理的原则。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具有两个及以上车轮的轮式道路车辆,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