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中心、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小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