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道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