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损毁、移动、占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树木、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城市管理、电力、通讯等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排除妨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