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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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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创新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示范区下放项目审批、商事登记、环境影响评价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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