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七章 管理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创新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示范区下放项目审批、商事登记、环境影响评价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