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六章 开放合作第四十七条有效鼓励示范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交流合作,建设离岸创新创业及人才基地,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支持示范区与国内、省内的其他区域和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