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六章 开放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学技术人员等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委会应当在出入境管理、注册登记、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