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金融第三十一条有效管委会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协调,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