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鼓励示范区创新财政投入方式,采取前资助、后补助、间接投入、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人才围绕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活动。
管委会探索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以及商业模式等创新。
受托股权代持机构在股权退出时,所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亏损,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尽职履责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