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军民融合企业等军民融合创新载体的建设和发展。对新入驻军民融合企业,示范区按照有关规定在条件保障、人才引进、投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