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二十二条有效示范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创新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和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示范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一定比例间接费用的,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承担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