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示范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创新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和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

示范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一定比例间接费用的,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承担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