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二十三条有效示范区应当健全政府采购机制,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公正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人按照规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风险补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