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管委会会同示范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示范区的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示范区应当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土地利用审查机制以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示范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收入应当作为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