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放生、采药、开垦、烧荒、葬坟、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打拉烧柴、采集林副产品等活动;

(二)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三)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界标、标牌及其他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