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保护区依法从事建设利用、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

在保护区内及相邻地带建设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