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在指定区域内活动,自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活动产生的垃圾,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区有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各项设施。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