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与安全评估第三十三条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安排检验工作。电梯经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属于定期检验的,还应当出具电梯使用标志。电梯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