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乘客在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电梯安全警示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视频监控设施、紧急报警装置等电梯部件以及附属设施;
(三)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使用超载电梯;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用电梯;
(五)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用身体(物品)强行阻挡电梯层门、轿门正常关闭;
(六)在自动扶梯以及自动人行道上蹦跳、打闹、逆行、在出入口滞留,擅自启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装置;
(七)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推、踢、踹电梯层门、轿门,用身体倚靠、撞击电梯层门、轿门;
(八)推行购物车、婴儿车搭乘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自动人行道专用推车除外);
(九)在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乘用电梯;
(十)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精神病人、智障者、学龄前儿童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梯,应当有能够确保其乘梯安全的成年人的陪护。
乘客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