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协商解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