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二)引导乘客文明有序乘梯;(三)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四)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