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

(二)引导乘客文明有序乘梯;

(三)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

(四)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