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除执行本条例的其他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及时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包括维护保养单位、联系电话、人员、内容、时间等;

(二)涉及停电的,在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张贴停电以及恢复供电的具体时间;

(三)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出记录;

(四)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费用应当单独立账,并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