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除执行本条例的其他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及时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包括维护保养单位、联系电话、人员、内容、时间等;(二)涉及停电的,在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张贴停电以及恢复供电的具体时间;(三)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出记录;(四)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费用应当单独立账,并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