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六条有效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禁止销售下列电梯:(一)未经许可生产的;(二)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三)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四)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的;(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