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

(一)未经许可生产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三)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

(四)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