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是使用单位;(三)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四)配有电梯的场所出租、出借的,出租、出借期间,出租、出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