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保障,将下列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用;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装备器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
(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用;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购买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五)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