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