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定期演练的,由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