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危险化学品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废弃物处置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废弃物妥善储存、处置;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处置。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