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长输管道)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管道单位应当将管道巡查和管理人员名单报管道穿越区域县级人民政府管道安全保护管理部门,按月报告隐患排查情况;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报告。

非管道单位原因造成的长输管道隐患,由属地人民政府协调,督促隐患整改。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