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

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转移处置的监管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