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普通货物托运和承运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瞒报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