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相关各方的安全职责,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运输单位在装卸现场应当遵守所在单位(厂区、货场等场所)的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其安全方面的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