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设或者确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公共专用停车场。
交通、环保、消防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职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进行监管: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停放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消防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停放的监督管理,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在学校、医院、居民区、道路平交路口等人员密集场所。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