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