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