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情况向同级有关管理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通报。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