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者场所。储存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储存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