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进口单位应当申请对其生产、进口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